“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不能随意进行内蒙古土地评估
2021-01-04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地上建筑物的成本是否应包括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内蒙古土地评估增值能否入账?这3个问题,在实务操作中一直争论不断。
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成本”。这就明确了只有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才能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反之,企业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其建造成本和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不能合并计入固定资产。
分析内蒙古土地评估原因:一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房屋属于有形资产,两种不同类型的资产不能相加。二是权属不同,企业拥有房屋为所有权,土地为使用权,两种不同的权利不能混在一起。
三是一般情况下,房屋的预计使用年限比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少10至20年或者更多。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并入房屋建筑物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无法预计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还会加速无形资产摊销,又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房屋需要预计净残值,土地使用权没有净残值。
如果将内蒙古土地评估使用权并入房屋则无法预计净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