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拍卖公司】房地产拍卖,谁有优先权?
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内蒙古拍卖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卖方财产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或转让其股份。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有权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这是一种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是以所有权的份额,即权利,作为买卖。
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售其共有财产的,出售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显然,这也是基于产权的优先购买权。区别在于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的。在这里,原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不仅一定是出售财产的原共有人,还一定是出售财产与原共有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原共有人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财产与原共有人共有的财产不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原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出资的权利。”这只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设定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基于产权而设定的。标的物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因为股东的出资获得了公司的股权,所以这种转让的本质是股权的交易。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但是,除非共同所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其近亲属。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内蒙古拍卖公司哪家好,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27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拍卖前五日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未能参与拍卖,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28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与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效力相同,则不影响房屋的效力。
在拍卖中,优先购买权人应行使其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开始前5天联系拍卖公司,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人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优先购买权证明,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参加投标。(注:未参加竞买的,视为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拍卖人根据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重进行授权。优先购买权人成为优先投标人。(优先权重:从高到低依次为1>2>3>4>5>6>8>9>10。)拍卖开始后,参加拍卖。(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中,可以以当前高价格作为自己的出价,如果不出价,则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优先投标人出价后,没有其他投标人出价,则优先投标人成为买方。如果其他投标人继续出价,而优先投标人不再出价,内蒙古拍卖公司则拍卖属于其他出价较高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