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土地评估公司总结出在国有土地住宅价值评估方面存在的三大误区。

2021-09-14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征收补偿协议中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实际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是房屋估价结果。为了让自己的房子得到公平、公正、客观的评价,减少双方的矛盾纠纷,被征收人应该注意什么?今日,呼和浩特土地评估公司总结出在国有土地住宅价值评估方面存在的三大误区。

选哪个院校无关紧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经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根据多数人的决定或摇号进行。

这说明了被征收人在选择评估机构时,仍然具有较大的主动性。但实际上很多人认为选择哪个机构并不重要。因此,大多数评估机构终都是由征收者来决定的,而被征收者根本不参与上述程序。

其实,呼和浩特土地评估哪家好就是行为者通过某种方式来评价、评价客观事物的过程。虽然存在客观标准,但评价主体能动性的表现仍然存在。

选择公正的评估机构,能使评估结果公正合理,避免暗箱操作。显然,对被征收人而言,行使权利,对待,结果肯定不同。

介入意味着你对评估乃至整个征收过程的行使都将直接监督征收方和评估机构的下一步行动,其意义不言而喻。不参与,那意味着被动,有任人宰割的感觉。慢慢地,也许房子的估价价值就会上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日期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但是,若房屋征收决定宣布的日期与决定补偿的日期太长,则房屋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价格进行补偿,往往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违反公平补偿的原则。

事实上,对于呼和浩特土地评估价格时间点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综合考虑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当事人诉讼程序的推进、房价的上涨等因素。举例来说,从下面的图表中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呼和浩特土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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