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资为目的的内蒙古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业务
2020-05-08
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转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内蒙古资产评估公司委托方已经确定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转让方式等事项。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等,合理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等。
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内蒙古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一)工商登记受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对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的评估;(二)工商登记受理的其他非公司法人类型企业所涉及的以知识产权资产出资的评估;(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事项。
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知识产权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可以用于出资,但是不得对内蒙古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资产进行确认或者发表意见。